,
,
5 系统组件!
】
5.1 储】存装置?
《。
5.1.1! 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
2 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 1.6M—Pa 或 2—.5MPa —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 ;】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
3 ! 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及额【定排放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1,。666?8 执行
—
》。4 干《粉储存容器》应满足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输出》容器阀出口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的要求
】。
5.1—.2: 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 0.—01:5% (m/m) !其他气体含水—率不得大于》 0:.0:06%(m》/m:) ;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
5.1【.3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宜避免阳光直!射其环境温度应为】 -20《~50℃《
5】。.,1.4 《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装置间内专用储!存装置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
2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3【 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并应设应急照!明 :
5【.1.5 当采取!防,湿、:防,冻、防火《等,措施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