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47-2004 建标库

3.4  预制灭火装置

3.4.1  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  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  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3.4.2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3.4.3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