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3.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
3.3.2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30s ;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60s 。
3.3.3 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的垂直投影面积。
2 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其干粉输送速率和相应保护面积;槽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干粉输送速率确定。
3 干粉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m = N×Qi×t (3.3.3)
式中 N——喷头数量;
Qi——单个喷头的干粉输送速率 (kg/s) ;按产品样本取值。
4 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干粉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3.3.4 当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护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
2 干粉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V1——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 (m3) ;
qv—— 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 (kg/s/m3) ;
Ap——在假定封闭罩中存在的实体墙等实际围封面面积(m2) ;
At——假定封闭罩的侧面围封面面积 (m2) 。
3 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干粉完全覆盖保护对象,并应满足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和设计用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