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47-2004 建标库

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1.5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3.1.6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3.1.7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