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系统设计《
:
?
,。
3.—1 ?一,般,规定
《
,
—。3.1.1 —。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
,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
?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
3 《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
?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1.5?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
3.【1.6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
3.1.7 】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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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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