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系】统设计
《。
》
3.1【 一般规定
】
3】.1:.1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
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
2《 ,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
3 —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
?
3.《1.5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3.1.6 —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
3?.1.7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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