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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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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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1.2》 ,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 ,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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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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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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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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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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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3】.1.?6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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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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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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