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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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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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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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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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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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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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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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1.5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
3.1.—6,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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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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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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