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系,统设计
》
【
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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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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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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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
2 —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
3.》1.3 《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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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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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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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1.5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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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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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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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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