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系】统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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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1!.2 ?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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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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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
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
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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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3.1!.6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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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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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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