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系统:设计
】
3》.1 ? 一般规《定
!。
3.1《。.,1 :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
3.1.2 【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
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
3《。。 ,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
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1.5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
3.1》.6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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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