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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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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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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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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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 :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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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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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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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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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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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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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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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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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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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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