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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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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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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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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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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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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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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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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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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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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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1.5《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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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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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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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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