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3  系》统设计 ! 《3,.1 ? 一般规定 — 《。。。 , ?3.1.1 —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 ?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 3.1.3! ,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 3.1.4 【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 : 3《.1.5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3.1?.6 ?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 3—.1.7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