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建标库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县(市、区)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本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7.3.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