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建标库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导则》和《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达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环节中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军事装备、核设施、铁路机车、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发生的事故不适用本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 事故的分级
    1.5.1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