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一)政府投入
(二)政策性贷款;
(三)开发企业自筹的建设资金;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
(五)与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销售收入;
(六)职工和居民自筹资金;
(七)其他来源。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存入政府指定或委托的专门机构,专户存储、专项使用。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