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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 第十四条【 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勘查矿产!资源: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种除外 — 第十?五条 探矿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可以协议出让 】    —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  :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 ,  :   (三)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  海?域矿产?资源的勘查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申请在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 :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探矿权的出让【方式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有:。关,文件中明《。。确探:矿权:申请人资格要求、】勘查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   ?  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人应当与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取得探矿权应当履!行的义务后》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 第十七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受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取得】探矿权应当履行的】义务后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具?有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的资金能—力 第十九条 实!施勘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  !   探矿权—人实施勘查前应当编!。制勘查?。工作计划和勘查【工作实施方案使用财!政性资金出资勘【查的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的勘查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实施勘】查之日起1》。0日内?。向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施工情况 ! ,   ? ,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勘查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应【当在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不得越界勘》查 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进行主要!矿种勘查时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期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最《低勘查投入按照【勘查年度计算—并逐:。年递:增探矿?权人申请《延续勘查期限的延续!期间的?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以延!续前最后一》年的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为?基,准每年递《增,1,倍   【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     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一)经—依法批准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   】  (二)探—矿,权人要求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 ,。   (三》)经:依法批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    (四)变】更勘:查单位的《;    】 ,(五)探矿权人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五!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续勘—查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勘,查期限可以》延,续,。2次但因勘查取得】重,大突破确需》延长勘查《时间的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可以再《延续1?次勘:查,期限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探矿权人《申请延续勘查期【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   【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和森【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三)已履《行缴纳矿产资源【。勘查有?关费用等法》定和约定义务;【    【 (四)在勘—查区块范围内—尚未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需要进一步实】。施勘查;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延续》期,。限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探矿权需《要保留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 在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申请延续勘—。。。查期限、保留—探矿权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 《    (二—),探矿权保留期届【满的:; :   》 , (:三):已依:法,取得采矿权》的;:  》  : (四)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     探矿【权人:应当自前《。款注销情形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勘查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  ?  :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十条 探矿权】。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未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不》能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依据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登》记、统计、核—销 ? :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简测地《质,资料: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依据并对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登记?、统计、核销 【 第三十一条 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或者建筑群!建设:。单位在选址之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需要压覆矿》床进行建设的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应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