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标库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对损坏或破坏园林树木,园林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予以处罚,并由树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收取赔偿金。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120%~150%赔偿损失,可并处10~15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毁损,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对本规定未明确处罚条款的,分别按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制止、举报损坏树竹花草、园林设施的有功人员,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