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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和养护【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绿【化及其设施按—以下分?工进行管理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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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及】其设施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地段】所在单?位或住户负责—管理具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和实际!划分
(二!),各单位适《宜于界内的防护【绿地:、附:属绿地?、自建园林的绿【化及:其设施?由,。该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 :。(三)开发生活小区!绿地的绿《化,及其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 (四?)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五)临街的单位、!商业网点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及其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因占】用造成损毁树木花草!的应按规定向树【木花草所有者赔偿损!失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恢:复植:被及设?施,或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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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地?规划用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或补—偿建:。。设同等面积园—林绿地?所需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异地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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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城市?。园林绿地、绿色植】被、行道树及其【设,施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城—市竹花草等绿色植】物,和,园林绿化设施—
(—二)不得擅自—在园林绿地、—绿色植?。被、:行道树及其设施上竖!。立、悬挂或搁—置广:告牌或广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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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穿越《绿带、抓树摇树【、攀枝?摘,花、对?树竹等绿色植物【剥皮、刻划
! (:四)不得在》树上锭钉、拴线、】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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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在绿地内取—土、守猎、》捕鸟、?丢弃果皮《纸,屑等杂物《、,以及倾倒垃圾、油】污,。等不:利于植物生产的【脏物:
(六)不!。得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晾晒衣物堆放【物,料借搭棚圈围—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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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从》事有损园《林景观和树》竹花草等《植物:生长的?其,他活动
】 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开挖、堆积、需!要毁坏植被的—应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毁坏单位或!个人负责恢复或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付?。相应的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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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树】权的:单位和?部门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邮电、?电力、?广播等管线所有【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等》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由树权单【位及时修《。剪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的城市树木—由市规划《和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安全的》有关:部门:可先行移植或砍【伐并及时《报,告园林处和》绿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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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 因特殊》情况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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