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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和养护》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绿化及其!设施按以下分—工进行管理和—养护
《 :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及其》。设施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地段所】在,。单,位或住?户负责管理具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和实际划分
【 (二)各【单位适宜《于界内的防护绿【地、附属绿地、自】建园林?的绿化及其设施由】该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 , (三?)开发生《活小区绿地的绿【化及其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 (四)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五)临街《的单位、商业网【点,。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及其?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因占用】造成损毁树木花【草的应?按规定向树木花草】所有者赔偿损失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恢复植被及【设施或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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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地规划用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或补偿建设同等面】积园林绿地所需【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城市?园林绿?地、绿?色植被、行道树及其!设施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城市《竹花草等绿色植【物和园林绿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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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擅自在【园,林绿地、《。绿色植被、》行道树及其设施上】竖立、悬挂或—。搁置广?告牌或广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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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穿越绿带、!抓,树摇树、攀枝—摘,花、对?树竹等绿色植物剥】皮,、刻:划,
(—四)不得在树上锭】钉、拴线、系物
! ?(五)不得》在绿地?内取土、守猎、捕】鸟、丢弃《果皮纸屑等》杂物:、以及倾《。倒,垃圾、?油,污等不利于植物生产!的脏物
(!六)不得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晾【晒衣物堆放物料【借搭棚圈围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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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从事有损《园林景观和树竹花草!等,植物生长的其他活动!
—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开挖】、堆积、需要—毁坏植被的》应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毁坏单位或个人【负责恢复或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付相应】的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 , 享有树权的单【位和部门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邮电、电力、广播等!管线:所有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等—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由树—权单位及时修剪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的城?市树木由市规划和】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安,全的有关《部门可先行》移,植,或砍:伐并:及时报告园林处和绿!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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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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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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