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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二次供水 — 第五》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 ,第五十五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以下要求— ?    》(一)?不得影响《城市公?共管网安全供—水合:理确定引入流量; !   ? (二)具有故障!报警和监控功能;】    (三】。)二次供水水—池(箱?)内的贮《水二十?四小时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当《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   (四)二】次,供水泵房具有—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 (:五)二次《供水管道不得—与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 第五十《六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足够调!蓄容:量的储水《设施:避开供水高峰—。时段向储水》设施蓄水以保证连】续,供水 第五十七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 》。  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八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已建成二【次供水设施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未【参加竣工《验收: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供技术!资料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九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及?改,造后经验收合格的】已建成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物价!部门根据不同压力增!加值和建《筑压力分区》核定作为加价费用】计入水费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 第六十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水质—、水压合格 第】六十一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供水或暂停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 第:六十二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水!质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 :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应当!。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第六《十三条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并:组织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 》 ,第六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运行的?监督管理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