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其,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并适当清洗》
:
第【十条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外和屋面不得堆放!搭建各种《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市《容市貌
》
》 ,第十一条 》 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橱窗、宣—传栏、标《语,。派放、地名》牌、建筑物标牌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市容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其及时拆《除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市建设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城—。市雕塑、喷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
第十二!。条 :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照明、供《气等公共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
,
第十三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台,、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 : 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
!第十四?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及晒场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建设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在城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行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 ? (一《)不得向外抛撒【废弃物;《
(】二)运载废土废渣、!。生活垃圾、液体货物!以,。及其它散装》物体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落、泄露》;
— (三)必—。须在停?车场(位)》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
(四!)驶入市《区,内的机动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
》
:
第十【六条 ? 城区内的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废土】废渣应当及时清【运到市建《设局指定的地方【倾倒处?。理;:
(】二,)临:街工地应当设置装饰!围墙、安全网—和围布遮挡;
】。 《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施工工地进出口】应当: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不得污染街道;
!。 :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被损坏的城》。市,设施、城市道路【和绿化带要及时【恢复临时工棚、围墙!应当及时拆除;【
,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进行》整理覆?。盖严密
【 单位和【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自行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竣工》后对被?损毁的市政设施、】街道路面《和,绿化带等应及时【进行恢复
!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 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建设局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清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