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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城市市容管理 【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其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并适当】清洗 !。 第十?条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 ,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外和屋面】不得:堆放搭建各种—。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市容!市貌 ? ? 第十—一条 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橱窗、宣传!栏、标语派放、地】名牌、建筑物—标牌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市容?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其?及时拆除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市建设—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城市雕《塑、喷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 ?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照!明、供气《等公共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 : 第十《三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台、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  ?   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 — : : 第:十四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及!晒场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建设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十五条 在城【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行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   》。 (一)《不得向外抛撒废弃】物;:    (二!),运载:废土废渣、生活垃】圾、液?。体货物以及其它散装!物体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落、泄露;【  》  (三)》必须在停车场(【位)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 【 ,  (四)驶入市区!内的机动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 【 , 第十六条 】 城区内《的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废!土废渣应当及时清】运到市建设》局指定的地方倾倒】处理; —    (二)临街!工地应当《设置装饰围墙、安】全网和围布遮—挡;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施工工地进】出口应当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不【得,污染街道; !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被,损坏的城市》设施、城市道—路和绿化带要—及时恢复临时—工,棚、围墙应当及时】拆,除; —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进行整理覆盖严密】 :    》 单位?和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自行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 》。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竣工后对被损【毁的市?政设施、街道路【面和绿化带等应及时!进行:恢复 ! 第:十八:条 :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  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建设局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清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