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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其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并?适当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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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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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外和屋】面不得?堆放搭建各种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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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橱窗、》。宣传栏、标语—派放:、地名牌《、建筑物标牌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市容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其及时》拆除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市建设《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城市雕】塑、喷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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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照明、供气等公【共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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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台、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 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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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及晒场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建设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城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行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 ? (一)不得【向外抛撒《废弃物;
— (二【)运载废土废渣【。、,生活垃圾《、液:体货物以及其它【。散,装,物体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落、》泄,露;
】 (三)《必,须在停车场(—位)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
】 ,。 ,。 (四)驶入—市区:内的:机动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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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区内—的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废【。土废渣应当及—时清运?到市建设局》指定的?地方倾倒《处理;
》 《 (二)临街工地】应当设置装》饰围:墙、安?全网和围布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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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施工工地】进出口应当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不得污【染街道;《。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被损坏的》城市设施、》城市道路和绿化带】要及时恢《复临:时工棚、围》墙应当及时》拆除;
—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进行整理覆盖严【。密,
单!位和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自【行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竣工后】对被损毁《的市政设施、街道】路面和绿化带等【应及时进《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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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 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建设》局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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