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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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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其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并适当》。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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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外和屋】面不:得,堆放搭建各种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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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橱窗、】宣传栏、标语派放】、地名?。牌,、建筑物标》牌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市》。容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其及时拆【除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市:建设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城市雕【塑、喷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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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照明、供气》等,。公共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 第十三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台、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
第!。十四条 《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及晒场—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建设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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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在?城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行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 (—一,)不得向外抛撒【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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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运载废!土废渣、生活—垃圾、液体货物以】及其它散装物体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落、》泄露;
【 (《三)必须在停车场(!位)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
—。 (四)驶入市】区,内的机?动,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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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城区?内的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废》土废:渣应当及时》清运到市建》设局指?定的地方倾倒处理;!
(二!)临街?工地应当设置装饰围!墙、:安全网和《围布遮?挡;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施工工地!进出口应当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不得污】染街道;
【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被】损坏的?城市:设施、城市道路【和绿化带要及时恢复!。临时工棚、围墙应当!及时:拆除;
—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进《行整理覆《盖严密?
】单位和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自行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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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竣工后对被损毁的】市政设施、街道路面!和绿化带等应及【。时进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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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 —。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建设局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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