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六章!。 保:。护生活饮用水源
!
第三十四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三!十,五条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所在河段》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及两岸外延!100米的陆域为水!质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河段范围《之外上游4》0公里?向下游?延伸5公里》的水域和一、二【级保护区河段沿两岸!各5公?里的陆域《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第三十六条【 水库、湖泊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所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外10?0,米,范围:入流河道上溯1【000米及两—岸外延1《。。00米范《围,陆域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5公里?范,围入流?河道上溯10公【里及两岸外延—伸5公?里的陆域《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第—三十七条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水质类《别分:别,执行国家地下水【水,质标准Ⅱ《类、:Ⅲ类标?。准 :
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0-】20: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二—)新建畜禽养—殖场;
(三!)改变原有》建筑物用途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水污染物的!
第四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水上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
:
第四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实行以—下控制措施
】
(一)严!格控制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
(二)限!制和逐步取》消投饵网箱、—围网养鱼;
—。
(三)减!少农药和化肥—的施:用量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的—治理; 》
(?四):。严格控制装载油类、!粪便:、有毒有害》等物质的车》辆驶入
第—四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除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新!建,加油站等贮》存,液体化工原》料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
《
(二)】新建渗?坑、渗井、污水渠】道、垃圾以》及固体废弃物的转】运、堆放场所; 】
(三)新建、!扩建、改建电镀【、,采矿、冶炼、酿【造,、印染?、化学?工业以及畜禽养【殖场等排放污—水,的项目
第—四,十三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与河道清障!和疏浚无关的—挖砂、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危害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现有》的污染?水源: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排】污单位应当搬迁 】
:
现:有的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废】物源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应急事故】处理方案配套建设观!测井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
第四十五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强制?性措施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