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量调配
第】十九:条 建立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水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水—质分别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和三类!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加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和《检测体系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水资》源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源【保护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资源应当优【先保障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市,(州)?、县(区)的—城镇供水和农业【灌溉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调整用水蓄】水性质
第二十三!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科学编】制工程调《度运行规程》和供水方案并—组,织实施优化调度【水,资源
》 平寨水库!、桂家湖水库—、革:寨水库、凯》掌,水库、克《酬水库、松柏山【水库、红枫湖以【及其他?与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有关的供》。水调度、发电用水】应当符合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年,度调水、《供水方案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拦—截和抢占水源擅自】。引水、提水或—者实施其他》破坏正常调水、【供,水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供水》实行:年基本?水费保护制度受水】地区年基本》水,费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受水地?区协议年用水—量计算
】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协【。议按照协《议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确需超供水!协议用?。水的应当《签订:。供水:补充协议
》
第二?十六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 : ,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供,水,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因抗旱】、调水、防汛或者】。排涝使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水设《施的使?用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