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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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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包括
【 (一)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和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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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水库】工程校核洪》水,位以下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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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库蓄水后可能发【生滑坡、坍岸—等,再造区域以及水【库蓄:水后所形成的孤岛和!岩溶倒灌《区;
! (四)枢纽区大】。坝,坝,脚线向下《游外延?20:0米两坝端外延20!0米(或至分水【岭,)溢洪道右侧轮【廓线外延80—米,发电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和电站!厂房及开关站两【侧轮廓?。。线向:外延5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外延3》0米;
— (—五)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渡槽:、隧:。洞、: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开挖线】或者轮廓线两侧外延!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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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包括《
: : (一—。)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 , : (?二)大坝、溢洪道】及泄洪放空》洞、发电《引水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电站厂房!、变:电站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之间区域;
!
? (三)输】。水隧洞?、渡槽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输水河道《、渠道、管道、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50【米
第十二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 , :(一:)开荒、挖洞、挖】塘、建窑、》弃渣、水产养殖【;
》 (》二)爆破、打井【、采矿、《钻探;
! (三)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 (》四):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米之间【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
【(五:)移动、覆盖、【涂改、损毁保护标】志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 , : (六)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或者【接线;?
,。
(】七)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 , , (?二)侵占、》拆除:、损毁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确因!建设需要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
】。 —(,一)建设道路、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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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埋,设供水、供电、供】气、光缆《等地:下,管线;
《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的审批
》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占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相—关工:。。。。。程设施、影响—工程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建、补偿责】。任,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新建跨越、穿越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公路、铁【路,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保护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的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在距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输水干】渠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开挖边线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因工程抢险【需要使用相邻—土地:或者相关设施进行应!急作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于作业完《成后恢复原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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