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包括
! (一)【。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和水域】;
》 (二)水库!工程校核洪水位以下!区域;
】 (三)水库蓄!水后:可能:发生滑坡、坍岸等】再造区域以及—水库蓄?水后所?。形成的孤《岛和岩溶倒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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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枢纽区大坝坝【脚线向下游外延2】00米两《坝端外延20—0米(或至分水岭)!溢洪道?右侧:轮廓线?外,延80米发》电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和电站厂房及—开关站两《侧轮廓线向外延【5,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外延30米;—
【 (五)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渡槽!、隧:。洞、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开挖线或者轮廓线两!侧外延5米》
第十一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包括
【 (》一)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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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坝、溢洪道及泄洪】放空洞、发电引水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电站厂房—、变电站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之间区域;
】 : (《三)输水《隧洞:、渡槽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输水河!道,、渠道、管道、【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5【。0米
第》十二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 :(一)开荒、挖洞、!挖塘、建窑、弃【渣,、水:产养殖;
【 (二)】爆,破、打井、采矿、】钻探:;
? (三】)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 》 (四)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米之《间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 (五)移动、覆!盖、涂改、损毁【保护标志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 , (六)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或者接》线;
! (七)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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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 (:二)侵?占、拆除《、损毁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确因建?设需要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
】 《 (一)建》设道路、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
:。 《 (二)埋设【供水、供电》。、供:气,、光缆?等地下管线;
】 《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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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占: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相关工程》设施、影响》工程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建、补—偿,责任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新建跨越、穿【越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公—路、铁路《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保!护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的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在距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输》水干渠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开—挖边线?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因工程抢险》需要使用相邻—土地或者相关设【施进行?应急作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于作业完成!后恢:复,原,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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