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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包,括
》 (一)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和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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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库?工程校核洪》水位以下《区域;
》 —(三)?水库:蓄水后可《能发生滑《坡、坍岸等》再,造区域以及水库蓄】水后:所形成的孤》岛和岩溶倒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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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枢?纽区大?坝,坝脚线向下游外【延200米两坝【端外延2《00:。米(:或至:分水岭)溢》洪道右?侧轮廓线外》延80米发电—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和电站厂房及】。开关站两侧轮廓【。线向外延5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外《延30米;》
】(五)?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渡槽、?隧洞、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开挖线或—者轮廓线两侧—外,延5米
》第十一?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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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 》(二)大坝》。、溢:洪道及泄洪放空洞】、发电引水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电站厂房、变电站!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之间—区域;
《
《 , (三)输水隧】洞、渡槽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输水河道、渠【道、管道、》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50米
第【十二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 ?(一)开荒、—。挖洞、挖塘、建窑】、弃渣、水产养殖;!
(!二)爆破、打井、采!矿、钻探;
! ? (三?。)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 ?(,四)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米之间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
【(五)移动、—覆盖、涂改、损毁保!护标志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 :(六)?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或者接线;
!
》 (七)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 ,。 (二)《侵占:。、拆除、损毁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确因建设需要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
》 (一—)建设道路、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
! (:二)埋设供》水、供电、供—气,、光缆等《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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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的—审,批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占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相关—工程设施、》影响工程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建、补偿责!。任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新建跨越《、穿越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公【路、铁路《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保护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的—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在距【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输水干渠!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开挖边线】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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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因工程抢险需要使用!相邻土地《或者相关设施—进行应急作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于作业完成【后恢复?原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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