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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管理 【 ?第,九,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包括 【 ?    (一)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和!水域; 《    — (二)《水库工程校》核洪:水,位以下?区域;   !  (三)水库蓄】水后可能发》生滑坡、坍岸等【再,造区域以及》水库蓄?。水后所形成的孤【岛和岩溶《。倒灌区; —     (四)!枢纽:区大坝坝脚线向【下游外?延200米两坝端外!延200米(—或,至分水岭)溢洪道右!侧轮廓?线外延8《0米发电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和电站厂《房,及开关站《。两侧轮廓线向外【延5: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外,延30米《;     !(五)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渡槽、隧洞—、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开挖—线或者轮廓线两【侧外延?5米 第》十一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包括 !    》 (一?),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     (—二)大坝《、溢洪道及》泄洪放空洞、发电】引水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电站《厂,房、变?电站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之间《区域; 【    《。(三)输《水隧洞、渡槽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输】水河道?、渠道、管》道、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50米 第十二】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 ,。     》(,一)开?荒,、挖洞、挖塘、【建窑、弃渣》、水产?养殖; 《 :。    《 (二)爆破、打井!、,采矿、钻探; 】 ,   ?  (三《)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    《 (四)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米之间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 ,   ?(五)移动》、覆盖、涂改、【损毁保?护标:志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     —(六)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或者接线; ! :     (七)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 第十四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  (二)侵—占、拆除、损毁【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确因建设需要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 ! ,    》 (一)《建设道路、》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 ?     (—二)埋?设供:水、供电、》供气、?光缆等地《下管:线;  【。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的【审批 《    》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占,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相关?工程设施、影响工】程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建、补偿责任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新建跨越!、穿越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公路、铁】路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保护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的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在距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输【水干渠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开挖边?线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第十八《。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因工程《抢险需要使用相邻土!地或者?相关设施《。进行应急作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于作业完—成后恢复原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