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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管理 【 第九《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包括  !   (一)—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和《水域;   !  (二)水库工】程校核洪水位以【下区域; —     —(三)水库》蓄水后可能发生滑坡!、坍岸等再》造区域以及水库【。蓄水后?所形:成的孤岛和》。岩溶倒灌区; 【     【(四)枢纽区大坝坝!脚,线,向下游外延20【。0米两坝端外延【20:0米(或至分水【。岭)溢洪道右侧轮】廓线外?延80米发电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和电站厂》房及开关站两侧【轮廓线向《外延5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外延30米;【  》   ?(五)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渡槽、!隧洞、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开挖线或!者轮:廓线两侧外延—5米 ?。 第十?一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包括 !     (—一)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     (【二)大坝、》溢洪道及泄洪放空】洞、发电引水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电站厂房、变电】站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之!间区域; —  ?。   (三)输水】隧洞、渡槽》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输水河道、渠道、】管道、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50米 【 ,第十二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    (一)开荒!、挖洞、挖塘—、建窑、弃渣、【水产养殖; 】。   ?  (?二)爆?破、打井、采—矿,、,钻探;  】   (三)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    》 (:。四)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米之间】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   (五)移动】、覆:盖、涂?改、损毁保护—标志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  (六)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或者接《。线; ?     (七!)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二)侵占、拆除】。、损毁?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 第十?五条 确因建—设需要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    】 (一?)建设道路》、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  》   ?。(二)埋设供水【、供电、供》气、:光缆等地下管—线; 》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的审批  】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占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相关工程设施【、,影响:工程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建、—补偿责?任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新建跨越、】穿越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公路、》铁路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保护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的《。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在?距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输水干渠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开挖】边线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因工程—抢险:需要使用相邻土【地,或,者相关设施进行应】急作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于作业!完成:后恢复原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