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程管理
【
第?九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包【括
】 (一)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和水?域;
》。 (—。二)水库《。工程校核洪水位【以下:区域;
— : (三》)水库蓄水后可能】发,生滑坡、坍》岸等再造区域以【及水库蓄水后—所形成的孤岛和岩】溶,倒灌区;
》
【(,四)枢纽《区大坝?坝脚:线向下游外延200!米,两坝端?外延200米(或至!分,水岭)溢洪》道右侧轮廓》线外延?80米发电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和电站!厂房及开关站—两侧轮廓《线向外延5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外延30米;】
《 : (五)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渡》槽、隧洞《、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开挖!线或者轮廓线两【侧,外延5米
第十】一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包:括
【 (一)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 : (二)》大坝、溢洪道及【泄洪放?空洞、发电引水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电站厂房】、变电站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之间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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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输水—隧洞、渡槽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输水河道、渠—道、:管道、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50《米
第十》二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
《 (一)开荒、!挖洞、挖塘、建窑、!弃渣、水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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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爆破—、打井、采矿、【钻探;
【 : (三)》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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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米之《间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 (五》)移动、覆盖、涂改!、损毁保护》标志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 ?(六)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或者!。接线;
】 (七)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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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侵占!、拆:除、损毁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确》因建设需要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
!(一:)建设道《路、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
— , (二)—埋,设供水?、供电、供气、【光缆等地下管—线;:
?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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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占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相关工程设!施、:影响工程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建、补偿责任【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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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跨!越、穿越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公】路,、铁:路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保—护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的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在距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输水干渠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开挖边线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因工《程抢:险需要使用》相邻土地或者相关】设施进行应急—作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于作业完!成后恢复《原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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