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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工—。程,管理 》 第:九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包:括 ? :    (一—)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和:水域:;, ?     (二【)水库工程校—核洪水位《以下区域;》    【 ,(三)?水库蓄?。水后可能发生滑坡】、坍岸等再造区域以!及水库蓄水后所【形成的孤岛和岩溶】倒灌区; —     —(四)枢纽区大坝坝!脚线向下游外延【20:0米两坝端外延【200米(》。或至分水岭)—溢洪道右侧》轮,廓线外延80米【发电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和电《站厂:房及开关站两—侧,。轮廓线?向,外延5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外延30米; 】    — (五)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渡,槽、隧洞、》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开挖线—或者轮廓线两侧【外延:。5米 《第十一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包括】    【 (一)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  :  (二)大坝【、溢洪道及泄洪放】空洞、发电》引水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电站厂房】、变电?站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之:间区域; 》  《   ?(三)?输水隧洞、渡槽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输水河道】、渠道、管道、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5:0米 ? 第十二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 ! 第十?三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    (一—)开:荒、挖洞《。。、,。挖塘、建窑、弃渣】、,水产养殖; 【     —(,二)爆破、打井、】采矿、钻探; 】    》。 (三)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    《(四)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米之】间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     —(五)?移动、?覆盖、?涂改、损毁保护【标志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     (六【。)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或者《接,线;    ! (七)《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     (【二)侵占、》拆除、损毁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确!因建设需要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 》    《(一)?建设:道路:、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 :     (二】)埋设供水、供电】、供气?、光缆?等地下管线;— ?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的审批 !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占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相关工?程设施、影响工程】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建、补偿责任—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六条 —新建跨越、穿—越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公《路、铁?路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保护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的防护设施 【 第十七条 —在距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输水干渠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开挖》边线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因工:程,抢险需要使用相【邻土地或者》相关设施进行—应,急作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于作》业完成后《恢复原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