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工—程管理
《
:
第十四条》 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两个乡!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范围在两个】村以上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重要水》利,工,程及设施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损坏的—。水利工程及》设施及时组织维【修、加固、确保【水利:工程及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场?圃、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以:及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公路上的涵洞—及闸渠上的公路桥是!交通部门承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堤坝上兴】建的:桥、闸涵因交通需】要扩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其,设计施工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应按《规,划及其?他相关要求设计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报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方可向有【关部门?报送设计任务书选】址地点?涉及:。到公路?等有关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
—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施,工并:按,期竣工?
第二十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沼泽的开【发利用和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有关《防洪:滞,。洪功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必须符合《河流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并按《照,城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纳人专业【防,洪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 》新建工业区》、住宅区的》水系变动《应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建成之前》不得任意堵塞—、填毁和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
第二十—三条: 凡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及渠道中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严《重壅水、阻水的跨河!工程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重?新改建或拆》除;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紧急—处理决?定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四条 》防汛期?间在超过警戒水位堤!防上行驶的车辆及】进行生产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 (一)!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倾倒垃《圾、渣土、》工矿废弃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 (二《)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建设防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
【 : (三《)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水库库区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圈?圩、打坝、修建建筑!物;
】 (四)变卖【、转让、出租水【利工程设施》;
!(五)?毁,坏、拆除闸涵、进水!口、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附属设施;
】 (【六,。)在堤坝、渠—道上扒口、挖坑【、垦种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
? : (七—。)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石》、挖砂?、,取土、?打,井和采伐林》木;
【 ?(八)?其它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