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两个乡?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范围在两《个村以上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重要水利工程!及设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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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损坏的】。水利:工,程及设施及时—。组织维修、加—固、确保水利工程】及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场圃、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以及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公路!上的涵洞及》闸渠上的公路桥是交!通部门承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堤坝!上兴建的桥、—闸涵因交《通需要扩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其设计!施工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应按规划及—其,他相关要求设—计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报】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方可向有】关,部,门报送设《计任务书选址地点】涉及到公路等有【关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
【 ?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施工》并按期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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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沼泽《的开发?利用:和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有关防洪【滞洪功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必须?符合河流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并按照城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纳人专业防洪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 新建工业区】、住宅区的水—系变动应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建?成之前不《得任:意堵塞?。、填毁和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
】第二十三条 凡【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及渠道中【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严重壅水、阻水的跨!。河,工程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重新改建或拆除;!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紧急处理决定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四条 防汛期!间在超过警戒—水位堤防《上行:驶的车辆及进行生产!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 (一)!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倾倒垃《。圾、渣土、工矿废】。弃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 : , (二)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建—设防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
— , (《三)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水库库?区,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圈圩、打坝、!修建建?筑,物;
《。 》 (四)变卖、【转让、出租水利工】程设施;
【 : (五)—毁坏、拆《除闸涵、进水口、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附属设施;
【。 (【六)在堤坝、渠【道上扒口、挖坑【、垦种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
【 (七)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石:、挖砂?、取土、打井和采伐!林木;
【 ? (八?),其它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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