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两个乡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范【围在两个村》。以上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重要水利—工程及设《施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损坏的【水利工程及设—。施及时组织》维修、?加固、确保水利工程!及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场圃、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以及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公路上的【涵洞:及闸渠上的》公路桥是交通—部门承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堤坝?上兴建?的,桥、闸?涵因交通需要扩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其设?计施工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应按规划【及其:他相关要求设计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报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方可向有关部门】报送设计《任,务书选址地点涉及】到公路等《有关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 ?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施》工并按期《竣,工 第二》十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沼泽的开发利】用和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有关防洪滞!洪功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必】须,符合:河流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并按照城【。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纳—人专业?。防洪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  新建工业区【、,住宅区的水系变动】应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建成之前不—得任意堵塞、填【毁和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 第二十》三条 凡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及】渠道中?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   ?严重壅?。水、阻水的跨河工程!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重新改建或【拆除;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紧急《处理决定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四条 防汛期】间在超过警戒水位堤!防上行驶《的车辆?。及,进行生?产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   (《一,)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倾倒垃圾、》渣土、工《矿废弃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    (二—)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建设防【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 】 ,    《 (三)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水库库区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圈圩、打坝、修】建,建,筑物; — ,   ? (四)变卖、转让!、出租水利工程设】施; 》  :。   ?(五)?。毁坏、拆《。除闸涵、《进水口?、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附属设施; !。     (—六):在堤坝、渠道上扒】口、挖?。坑、垦种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 !    《 (:七):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石、?挖砂、取土》、打井和采》伐林木;《    【 (八?)其它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