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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两】个乡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范!围在两个《村以上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重要水利》工程及设施进—行检查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损坏的水利工程!及设施及时组—织维修、加》固、确保水利工程】及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场:。圃、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以及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公《。路上的涵洞及闸渠上!的公:路桥:是交通部门》承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堤坝上?兴建的桥、闸涵因】交通需?要扩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其设计施工】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应按规划及—其他相关《要求设计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报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方可向有关》部,门报送设计任—务书选址地点—涉及到公路等—有关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    】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施工并按期竣】工 : 第二十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沼泽《的开发利《。用和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有关防洪滞洪功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必须:符合河流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并按—照城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纳!人专业防洪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     新建工】业,区、住宅《区的水?系变动应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建》成之前不得任意堵塞!。、填毁和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 第》。二十三条 凡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及渠道—中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严重壅水【、阻水的跨河工程】。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重新改【建或拆除;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紧急处理决定】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四条】 防汛期间在超过】警戒水位堤防上行驶!的车辆及进行生产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   (《一)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倾倒垃圾、—渣土、工矿废弃【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   (二)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建?设防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三,)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水库库】。区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圈圩:。、打坝、《修建建筑《物; —。    (》四):变卖:、转让、《出租水利工程设施;! ? ,    (》五)毁坏、》拆除:闸,涵、进水口、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附属设施; ! ,   ? (六)在堤—坝、渠道上扒口、】挖坑、垦《种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 】    《(,七):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石、挖—砂、取?土,、打井?和采伐?林木; 【    (》八):其它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