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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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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两:个乡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范围在两个村【以上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重要水利工—程及设施《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损,坏的水利《工程及设施及时组】织维修、加》固、确?保水利工程及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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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场:圃,、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以及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公路上的涵洞及!闸渠上的公路桥是】交,通部门承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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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堤坝《上兴建的桥、—闸涵因交通需要扩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其设计施工—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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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应按规【划及其?他相关要求》设计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报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方可向有关部门报!送设计任务书—选址地点涉及—到公路等有关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施工并按》期竣工
第—二十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沼泽的开发利】用和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有关防?洪滞洪功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必须符合河!流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并按!照城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纳人专业【防洪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 》新建工业《区、住宅区的水【系变动应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建成:之前不得任意—堵塞、填毁和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
《第二:十三:。条 凡?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及渠道中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 : 严重壅水—、阻:水的跨河工》程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重】新改建或拆》除;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紧急处理!。决,定,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四条? 防汛期间在超【过,。警戒水位《堤防:上行驶的车辆—及进行生产》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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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倾倒垃》圾、渣土、工矿废弃!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 , (二《)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建—设防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三)】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水库库区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圈圩、打坝、修!建建筑物《;
— (四》)变:卖、转?让、出租《水利工?程设施?;
】 (五?),毁坏、拆《除闸涵、《进水:口、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附属设施;》
: (六)!在堤坝?、渠道上扒口、【挖坑、垦种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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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石!、挖砂、取土、打】井和采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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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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