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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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两个—乡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范围在两个【村以上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重要水利工程—及设:。施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损坏—的水利?工程及?设施及时组织维修】、,加固、确保水利工】程及: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场圃、—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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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以及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公路上的涵洞!及闸渠上《的,公路桥是交通部门承!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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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堤坝上兴建的桥、闸!涵因交通需》要扩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其设计施工】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应】。按规划及《其他相关要》求设计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报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方可】向有:关部门报送设计任】务书选址《地点涉及到公路等有!关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
【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施工并【按期竣工
第二十!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沼泽的开发利用和】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有关防洪】滞洪功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必须符合—河,流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并按照—城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纳人专?业防洪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 :。 新建工业区、!住宅:区,的水系变动应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建成之前不】得任:意堵塞、《填,毁,和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
【第二十三条 凡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及渠道!中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 严重》壅水、阻水的—跨河工程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重新改建或拆!除;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紧急处《理决定?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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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防汛期间在】超过警戒水位堤【防上行驶《的,车辆及?进行生产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 —。(一)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倾?倒垃圾、渣》土、工矿废弃—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二:)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建【设防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
《 , : ,(三)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水库库区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圈圩、打】坝、修建建筑物【;
《 ? (四《),变卖、转让、出租】水利工程设施;
! , 《 (五)毁坏、拆】除闸涵、进》水口:、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附?属设:施;
《 : (》六)在堤坝、渠道】上扒口、挖坑、垦】种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
!。。 (【七)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石,。。、挖砂、取土、打】井和采伐林木—;
— (八)其它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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