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程管理范!围
《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机井、渠道等】小型水利工程—)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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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枢纽!工程范围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未明确!管理范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河道、湖》泊,、,沼泽管理范围—的,划定
—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滞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 湖泊、沼泽!的管理范围为—湖泊、沼泽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
第十一【条 流?域性主?要河流堤防管理范围!的划定
》。 ?。 , (一)雅鲁【藏布江为背》水坡堤脚外6—0米;?
》 (二)拉【萨河为?背水坡堤《脚,外50米;
】 《 (:三)尼木河以及堆】龙河、?澎波河、当曲、【学绒藏布、墨竹马曲!为背水坡堤脚外30!。米
!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20米
!。第十二条 》进水口?、水电站、抽水【站、:水库(塘)、灌区】管理范围《的划定
】 :。 (一)进水口上】。下游河道《各不少于500米】左右两侧5》0米至?100米;》
】(二)?。大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1000《米左右侧各100】。米;中小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100【米;
》 《 (三)大中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库主副坝两端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300米至5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小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本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两岸【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2—00米至3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
: (四】),666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3【米环山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10米33】3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2米】。环出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5【米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其中》属,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还应依法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之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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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已—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由原单位【和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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