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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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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机井、渠道】等小型水利》工程)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水利枢—纽工程范围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未,明确管理范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河道、【湖泊、沼泽管—理范围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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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滞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 ?湖泊、沼泽的管【理范围为《湖,泊、沼泽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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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流域性主要河流堤!防管理范围》的,划,定
【 , (一)雅》鲁藏布江为》背水坡?堤脚:。外60米;
【 , ? (?二)拉萨河为背水坡!堤脚外?50:米;
【 , , (三)尼》。。木河以及堆龙河【、澎波河、当曲、学!绒藏布?、墨竹?马曲为?背,水坡堤脚外30【米
!。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2:0米
第十二【。条 进水口、—水电站、抽水站【、,水库(塘)、灌区】管理:范围的划定》
(!一)进水《口上下游河》道各不少于50【0米左右《两侧50米至10】0米:;
《 《 (二)《大,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10【00:米左:右侧:各100米》;,中小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100米;】
(!。三)大中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库主《副坝两端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30!0米至5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小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本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两岸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200米至3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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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6?6,6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3米环山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10米333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2米环出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5米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其中属!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还应依法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之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已】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由原单【位,和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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