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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管理范围】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机井!。、渠道等小型—水利:。工,程)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水利枢纽工【程范围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未明》确管理?范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河道、?湖泊、沼泽管理范】围的划?定  —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滞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 ,    湖泊、【沼泽的管理范围为】湖泊、沼泽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 第十【一条 流域》性,主要河流堤防管理范!。围的划定《    【 (一)雅鲁藏布】江,为背水?坡堤脚外60米; !    — ,(二)拉萨》河为背水坡》堤脚外50米; ! ,     (三【)尼木河以及—堆龙:河、澎波河、当曲、!。学绒藏布《、墨竹马曲》为背水坡《堤脚外30米 】     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20米 第十二!。条 进水《口、水电《站、抽水站、—水库(塘)、灌【区管理范围的—划定    ! (一)进水口上下!游河道各不》少于500》米左右两侧50【米至10《0米; 《    — ,(,二)大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1000米!左右:侧各100米—;中小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100米; !。    《(三)大中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库主副坝两】端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300米【至5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小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本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两!岸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200米至—3,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 :。   《  (四)》666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3米环山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10米33—3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2米环】出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5米 《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其中属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还应依法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之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已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由原单位》。和个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