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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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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机井、渠!道等小型《水利工程《)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水利?枢,纽工程?。范围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未明确管理范!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河道、湖】泊、沼泽管理范【围的划定
】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滞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 , 湖泊、《沼泽的管理范围【为湖泊、《沼泽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
第十一—条 流域性主要河流!堤防管理范围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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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雅鲁藏—布江:为背水坡堤脚—外60?米;
! (二)拉萨—河为背水坡》堤脚外?。50米;《。
— (三)尼木【河以及堆龙河—、,澎波河、《当曲、学绒藏布【、墨竹马曲为背水坡!堤脚外?30米
— , 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20米
第十!二条 进《水口、水《电站、抽水站、水】库,(塘)、《灌区管理范围的划】定
】 (一)《进,水口上下游河道各不!。少于500米左右两!侧50米至100】米;
— ? ,(二)大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1【000米左右侧【。各100米;中小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10《0米;
【 : (三)大中【。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库主副坝两端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30《0米至5《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小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本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两岸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20【。0米至3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
! (四)666【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3米环】山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10米333—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2?米环出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5?米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其中属》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还应!依,法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之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已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由原?单位和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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