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程管理范!围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机井、渠道等小】型水利?。工程)?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利枢纽工程范【围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未明确管《理范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河道、—湖泊、沼泽管—理范围的划定
【
》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滞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 湖泊、—沼泽:的管理范围》。为湖泊?、沼泽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
第十一条 】流域性主要河流堤防!。管理范围的划—定
!。(一)雅鲁藏布江为!背水坡堤脚外60】米;
! (二)拉萨河【为背:水,坡堤脚外50米;】
】(三)尼木河以【及堆龙河、澎波【河、当曲、学绒藏布!、,墨竹马曲为背水坡堤!脚外30米
】 , 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20!米
第《。十二条 《进,水口、水电站—、抽水站、水库(】塘):、,灌区管理范围的划】定
》 (一)进】水口上下游河道【各不少于500【米左右两侧50米至!10:0米;
【 (》二)大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1】000米《左右侧各《100米;中小【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1:。00米;
】 (三)【大中: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库主副坝两端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300米!。至,5,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小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本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两岸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2:00米至3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
》 》(四)6《66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3米环山《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10米333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2米环出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5米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其中属—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还应依法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之【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已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由原单位和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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