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程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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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机井、渠道】等小型水利工程【)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水利枢纽工程范!围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未明确管理范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河道、湖》泊、沼泽管》理范围的划定
】 ? :。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滞—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 》湖泊、沼《。泽的管?理范围为湖》泊、沼泽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
!第十一条 流域性主!要河流堤防管理范】围的划定
! , (一)》雅,鲁,藏布江为背水坡堤脚!外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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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拉萨河?为背水坡堤脚外50!米;
【 ?(三)尼《木河以?及堆龙河、》澎波:河,、当曲、学绒—藏布、墨竹》马曲为?背水坡堤脚外—3,0米
— : :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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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进水口】、水电站、抽水站】、水:库(塘?)、灌区《管理范围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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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进水口上!下游河道各》。不,少于500米左右两!侧50米至10【0米;
】 ?(二)大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1000米左右!侧各100米;中】小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100米】;
— (三)大【中,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库主副《。坝两端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300米至5【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小》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本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两岸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20—0米至3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
【 (四)6】66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3米环山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10米【333?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2《米环出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5!米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其中属!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还应依《法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之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
》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已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由【原单位和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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