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工程【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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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机井、渠【道等小型水利工【程):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利枢纽工程范围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未,明确管理范》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河道、湖泊、沼泽管!理范:围的划定
— 》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滞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 : 湖泊、沼泽!的管理范围》为湖泊、沼泽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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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流域【。性主要河流堤防【管理范?围的划定
》。
, 《 (一)雅鲁藏布!江为背水《坡堤脚外《6,0米;
— (—二,)拉萨河为》背水坡堤脚外50米!;
?。 《 (三)尼—木河以及堆龙河、澎!波河、当曲、学绒藏!布、墨竹马曲为【背水坡堤脚外30米!
,
: ? 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20米
!
,第十二条 进水口、!水电站、抽》。水站、?。水库(塘)、灌区管!。。理范围?的划定
】 (一)进水】口,上下游?。河道各?不少于500—米左右两《侧50米至10【0米;
】 (二》)大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1000】米左右侧各10【0米;中小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100米;【
》 :。 (三)大中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库主副坝两端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300?米至5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小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本】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两岸【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2《00:米至3?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
《
》 (四)666】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3米环?山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10米3《33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2米】环出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5米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其中《属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还应依?。法,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之《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已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由原单位和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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