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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工程管理—范围: : ,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机井、渠道—等小型水利工程)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水《利枢纽工程范围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未《明确管?理范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河《道、湖泊、沼泽管理!。范围的划定 —   》。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滞,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   》  湖泊、沼泽的】管理:。范围:为湖泊、沼泽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 第十一条 流!。域性主要河流—堤防管理范围的划定! ,     (一!)雅鲁藏布江—为,背,水坡堤?脚外6?0米;   !  (二)拉萨河为!。背水坡?堤脚外50米;【    【 (三)尼木—河以及堆龙河、澎波!河、当?曲、学?绒藏布、墨竹—马曲:为,背水坡?堤脚外30米 !    《 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20米 《。 第十二条 进【水口、?水电站?。、抽:水站、水库(塘)、!灌区管理范围的划】定 》   ? (:。。一)进水口上下【游河道各不》少于500米左右】两侧50米至10】0米:; 》  :  :(二)大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100》0米左右侧》各,100米;》。中小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10】0,米;  【   (三)大中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库主》副坝两?端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3?。00米至5》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小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本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两!岸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200《。米至3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 ! ,    (》四)666》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3米环山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10米—333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2米环出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5米 《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其《中属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还:应依法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之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 :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已,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由原单位》和个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