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建筑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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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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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 建筑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的不同—形式处?理,建(构)筑物—的各项使用功能之间!的关系;应根据周】围,环境、自然条—件、建筑材料、工程!技,。术水平等《因素处理建(构)筑!物群体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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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 生产辅助和附属】设施、生活》福利建?筑设计宜采用多【。层,或,联合建筑等形—式
【11.1.3— 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外还应!满,。足耐久性《、防爆、防火及防腐!蚀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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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建—(构)筑物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采取:不,同的安全等级围墙应!为三级?其余建(构》),筑物:。均应为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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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
1【1.1.6 【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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