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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和结构 — — 11.1 】 一般规定 【。 1【1.1.1  【建筑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的?不同形式处理建(构!)筑物的各》项使用功《能之间的关系;应根!据周围环《境、自然条件—、,建筑材料、工程技术!水平等因素处理【建(构)筑》物群体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关》系 《 : 11.1.—2  生《。产辅助和附属设施、!生活福利建筑—设,。计宜采用《多层或联合建—筑等形式 —。 《11.1.3  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外还应!满足耐久性》、,防爆、防火及—防腐蚀等《的要求 !11.1.4  建!(构)筑物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采】取不同?的,安全等级《围墙:应为:三级其余建(构)筑!物均应为二级 】 , 11.1【.5:  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 【 : , 1:1.1?.6  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等的有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