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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 第六】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 ?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 ,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的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行政监督】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二)【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直接或间接干!。预评标的; —  :。   (四)—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的;—  ?   (五)非法】成立行?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 :   ?  (?六):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    (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    (》九)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