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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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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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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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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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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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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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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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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 ,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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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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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的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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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行:政,监,督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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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二)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 (三》)直接或间接干【预评:标,的;
【 (四)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的》;
(五!)非法成立行—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
【(六)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 (《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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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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