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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 》第六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 ,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 :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的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损:失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行政监督》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二)!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  (三)直接或间!接干预评标的—; ?    (四)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的;     (!五)非法成立行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 】     (六【)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  (?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 (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     (九)】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