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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
: (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规《划、用地手续已办】理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六)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应当!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
: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
》(九)中《标公示;《
? : (十)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 (十二)签订!合同
《 ,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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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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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 ,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 (三)编制【标底;?
《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
《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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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者市:。。级,以上报刊如驻—马店日报和》天中晚报发布
【
:。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费用等事项!
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不得规定】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的投标人的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
》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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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参加】监督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超出批准范围【的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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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 (二)投标人!须知;
— (三)合【同主要?条款;
— (四》)投标文件格式;】
?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六)技!术条款;
】。 (?七)设计图》纸;
《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 :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条件
【。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费《的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的成本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费标准应当!在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说》明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第三十四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对—货物招标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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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三【。十六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七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八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堪项目现场】。
? ?(,一)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二)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要》求,踏勘现场的
【
第四十条 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报价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对于—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但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的决定》性条件?标,底必须保密对于【无标底施工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书商务标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投标书《装订应统一》纸,张、字?体规:格
:。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三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招标人要!求低于三个的从其要!求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招标人组织招【标所需费用三分之】一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十?四条 项《目设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补偿数额;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
?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 ?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