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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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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
(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五)规划、】用地手续已办理【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
?。 (?六)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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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 ,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应当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 ?。(九)中《标,公示;
!(十)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 (十二)签订合同!
?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
《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
《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者市级以上报!刊如驻马店》日报:和天中晚报发—布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费用《等事项
】 ,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不得】规定: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的】投标人的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
?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
—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参—加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超出批—准范围?的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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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 (《三)合?同主要?条款;?
?。 : ,(四)?投标文件格式;【
: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六)技?术条款;
【 (七)—设,计图纸;
【 :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
》(九:)投标辅助材料
!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费的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的成本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费【标准:应当在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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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第三】十四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对】货物:招,标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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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七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八《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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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堪项目现场
! (一)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 (二)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要求】踏勘:现场的
【。第四十?条 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报价】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对于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但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的决!定性条?件标底必须保密对】于无:标底施?工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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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书?商务:标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投标书装》订应统一纸张、【字体:规格
《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三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招标人要求》低于三个的从其要求!
《。 ,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招标人】组织招标所需费用】三分之一
—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
第四十四条 项目!设,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补偿数《额;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 ,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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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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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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