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招标、投标
!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 (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五)】规划:、用地?手续:已办理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
(—。六)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应当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 ,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中标公《示;
?
(—十)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 (十《二)签订《。合同
《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招【标采:购
《
第二十条》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 ?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
》(六)?草拟合同;
【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
《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者市级以上报—刊如:驻马店日报和—天中晚?报发布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费】用等事项《
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不得规【定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
— , ,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的投标人的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
,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参加》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超出批【准范围的《。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
《
第三十》。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标邀请书;
! (《二)投?标人须知;
】 (三)—。合同主要条款;
】
: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六)技【术条款;
】 (七)设—计图纸;
》
,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 (九《)投标辅助材料
!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条件
】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
《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费的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的成本《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费标》准应:当在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说明: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
第三十四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对货物】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
《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
第三十》六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第三十七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
第三十八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
,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堪项目《。现场
(!一)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二)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 ,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要求踏勘现场的】
《第四:十条 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报价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对—于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但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的决】定性条件标》底必须?保,密对于无标底施【工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
【 投标书商务标【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投标书装—订应:。统一纸?张、字体《规格
—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三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招标人要求低!于三个的《从,其要求
【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招》标人组织招标—所需费用三》分之一
【 ,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十四条 项目设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补偿数额;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 ,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