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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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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
?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 (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规划、用地手续】已办理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 : ,(,六)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
: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应当:。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 , ,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
《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 (九)中标!公,示;
】(十:)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合同
—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 (六)草—拟合:同,;
《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者市级《。以上报刊如驻—马店日?报和天中晚》报发布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费用等【事项:
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不得》规定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
!。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的投标人】的,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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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参加?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超—出批准范围的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
?
第三十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 ? (三)合》同主要条款;
】。 (四)投】标文件格式;
【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
》(七)设计图纸;】
?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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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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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费的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的成本《。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费标准应当在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说明
!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
第三十四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对:货物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 ?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三十六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第三十七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八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堪,项目现?场
:
(一【。)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 (二《)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要求踏》勘现场的《
第四十条】 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报,价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对!于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但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的决定【性条件?标底必须保密对【于无标底施工—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
】 投:标,书商务标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投【标书装订应统一纸张!。、字体规《格
?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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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三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招标人要求低于!三个:的,从其要求
—。 ?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招标人?组织招标《所需费用《三,分之一
》 ?。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十四条 项目【设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补偿数额;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 ,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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