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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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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对等:补,偿以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结束应定【期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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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公共绿】地内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广告》宣传的应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补偿?。和保护?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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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绿地:内,种菜、养殖挖坑、】采土取沙倾倒弃【物、堆放杂物—;
(】。二)折采枝叶、【剥,刮树皮、摘取花【果、摇动幼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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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践踏!绿地损伤绿篱—、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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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树盖:房在:。绿地内和树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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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污染、】损坏建筑小》品、游艺《和休息设《施,等;
】(六)擅自砍伐【、迁:移绿化树《木特:别是常绿树》木和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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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树木上架!设电线、钉钉子、拴!挂物品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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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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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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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严重!病虫害确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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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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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妨碍交通的!;
(】五)树木密度大【需,要稀疏?的; 《
(六)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第十》九,条 城市邮电、【供电、交通、市政】等工程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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