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对等—补偿以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结束应】定期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在公共绿】地内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广!告宣传?的应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补偿:和保护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在《绿地内种菜》、养:殖挖坑、采土取【沙倾倒弃物、—堆放杂?物;
】。(二)折采枝—叶、剥刮树皮、摘】取花果?、摇动幼树;
【
(—三)践踏绿地—。损伤:绿篱、?围栏;
》
(四)【就树盖房在绿地内和!。树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
(】五,)污染、损坏建筑】小品:、游艺和休》息设施等《;,
《
(六)擅自【。砍伐、迁《移,绿化:树木特别是》常绿树木《和古树名木;
】
(七)【在树木上架设—电线、钉钉子、拴挂!物品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
《
(八)《其它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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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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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确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 ,
(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安全的;
】
(—四)妨碍交通的;】
《。。
(五)树木密度!大需要?稀疏的?;
(六)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第—十九条? 城市?。邮电、供电、交通】、,市政等工程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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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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