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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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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对【等补偿以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结】束应定?期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在公共绿!地,内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广告宣传的应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补偿和保护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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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绿地:内种菜、《养殖挖坑、采土取沙!倾倒弃?物、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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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折采枝叶、!。剥刮:树皮、摘《取花果、摇动幼【。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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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践踏绿地损!伤绿:篱、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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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树【盖房在绿地内和树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
(五)!污染、损坏》建筑小品、游艺和休!息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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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擅自砍伐!、迁移绿化树—木特别是常绿树木和!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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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树木?上架:设电线、钉钉子、】拴挂物品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
—(八)其《它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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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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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严重病虫害确【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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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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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妨】碍交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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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树木密度大需—要,稀疏的?;
(—六)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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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邮电:、供:电,。。。、交:通、市政等工程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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