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标库

第二章 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要求

第七条 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归档。
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广场、路灯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电讯等)管线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城市公交、铁路、水运、空运)工程档案;
    5、风景名胜、园林绿化(包括城市雕塑)建设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和有关的隐蔽工程档案。
   (二)城市规划、勘测类档案
    1、城市规划:依法编制和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规划和专业规划成果档案;
    2、城市勘察:城市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勘察成果档案;
    3、测绘:城市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测量、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成果档案。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程序》的规定与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明确建设工程档案编报责任。

第十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由前期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五个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工程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竣工图应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并完善签字。

第十三条 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四条 竣工总平面图、竣工地下管线图,须按城市统一的坐标和高程进行测绘,竣工图必须做到图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