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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市(县)计划【、经贸?、土地、电业、【城建、工商、水利】、技术监督、金融等!。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一》经,查出,对责任单位黄!牌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