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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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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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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3.0《.1条对施工现场应!。有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和遵循【的施工技术标准及】其检查内容(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附录A!)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3.【。0,.,。。2条对未《实行监理时》规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但《考虑到各规范的专业!性质不同故》结合本专业特点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3【.0:.1条及《。第3.0《.2条规定的—前提:下本条作了必—要的补?充和:说明
3!.1.2 》 本条是对建筑电】。气工程高《压、低压和特—低压的定《义说明其额定电压的!区段划分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 !18379》-2001》/I:EC 604—4,91:973是与国际标】准,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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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这?些仪表的指示或信号!准确与否关系—到正确判断电气设备!和其他建筑》设备的运行状态【以及:预期:的功:能和: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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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是指通【电不带负载;照明工!程一般?不做:空载试运行通电试】灯即为?负荷试运行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则有两层含义!一是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与建筑设!备脱离无《机械上的连》接单独通电》。运转这对《电气线路、开关、】。保护系统等是有载】的不过负荷很—小而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是空《载的;?二是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与建】筑设备相连接通【电运转但建筑设备既!。不输入也不输出如泵!不打水空压》机不输气等》这,时建筑设备处于空载!状,态如建筑设备有输入!输出则就成》为负:荷试:运,行本规范指的负荷】。试,运行就?是建筑设备有—输入:输出情况下的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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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本】条,与本规范修订前一致!是,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交接试验包!括高压的电气设备】、高压的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继】电保护系《统,包括二次接》线部分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在建—筑电气?工,程中是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在》投入运行前必须做】交接试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技术进】步设备制《造技术标准更新、】进,口设备的引进—交接试验标准也【会,。随着修订完善—应,密切注意试验标准】的更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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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为:保,证电气设备的预期使!用和运行安》全,考虑低压《和特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运行前应进行检【测或:交,接试:。验其检测或交接试】验要求在各分项【工程中已作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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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文,字修改其要求与原】规范:是一致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本规《范,所涉及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均应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不得串联!连接而是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施工:时应:首先确认与》电气设备《。连接的保护导体【应,为保护?。导体干线在建筑【物设备层等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有可能选—。用断面为矩形的钢或!铜母:。线做接地干线可【在,。其上钻孔后将—每个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与钢或铜母线接!地干线?直接连?接电:气,。设备移?位或维修《拆卸都不会使—钢或铜?母线接地干线中【断,电气连通同样情况】建筑工程中》的每一插座(灯具】)回路的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灯具?)接线盒内也不应剪!断与插?座(灯具)连—。接当然末端插座(灯!具)的保护接—地导体(PE)【连接时是要剪断的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设计是根据电气设】备,的技术参《数、所处的不—同环境和《条件进行计算和选择!的,。施工时?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执行
!3.1.8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5.—2,.1条作《出的规定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的均:是指:Ⅰ类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但《需要:强调:的是采?用,特低电?压供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应满足设《计要求特低》。电压PELV系统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需要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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