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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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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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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3.0.1条【对施工现场应有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和,遵,。。。循的施工技术标【准,及其检查《内容(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附?录A)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3.0.2】条对未实《行监理时规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但考虑!到各规范的专业性质!。不同故结合本—。专业特点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3.0.1条—及第3?.0:.2条规定的—前提下本条作了【必要的补充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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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本条是对建筑【电气工程高压、低】压和特低压的定义】说明其额定电压【的区段划分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 18!379-《。。。2,0,01/I《EC 60》449?1973是与国际标!准,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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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这些仪表的指【示或信号准确—与否关系《到正确判断电气设备!和,其他建筑设备—的运行状态以及预期!。的功能和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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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是指通电不带】负载;照明》工程一?般不做空载试运行】通电试灯即为负荷试!运行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则》有两层?含义:一是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与建筑设》备脱离?无机械上的》连接单独通电—运转:这对电气线路、开关!。、,保护系统等是有载】的不过负荷》很小而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是】空载的;《二是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与建筑设备相连接】通电:运转但建筑设备既不!输入也不《输出如泵不打—水空压机《不输气等《这时建筑设备处于】空载状态如建筑设】备有输入输出则就成!为负荷试运行本规】范,指,的负荷试运行就【是建筑设备有—输入输出情况下的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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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本条—与本规范修订前【一致是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交】接试验包括高压的电!气,设备、高压的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继电保护系统包【括,二次接线《部分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在—建筑电气工程中是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在!投入运行前必须做】交,接试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技《术进步设备制造技术!标准:。更新、进口设备【的引进交接试验【标准也?。会随着修《订完善?应密切注意试验【标准的更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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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为保证电气】设备的?预期:使用和运行安—全考虑低《压和特?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运行》前应进行检测或【交接试验其检—测或交接试验—要求在各《分项工程中已作了补!充规定
!3.1.7 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文字修改】其要求与原规—范是一致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本规范所【涉,及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均】。应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不得—串联连接而是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施工时应首先确!认与电气设备连【接的保?护导体应为》保,护导体干《线在建?筑物设?备,层等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有可《能选用?。断面为矩形的钢或】铜,母线做接地干线可在!其上钻?孔,后,将每个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与钢或铜母—线接地干线直—接连接电《气设备移位或维【修拆卸都不》会,使钢或铜母线—接地:干,线中断电《。气连通同样情—况,建,筑工程中《的每一插《座,(灯具)回路—的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灯具)【接线盒?内也不应《剪断与插座》(灯具)连接—当然末端插座(【灯具)的保护接地】导体(P《E)连接时是—要剪断的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设!计,是根据电气设—。备的技?术参数、所处的不同!环境:和条件进行计—算和选择的施工时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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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5.》2.1条作出的规定!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的均是指!Ⅰ类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但需!要强调的《是采用特低电压【供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应满足设计要—求特:。低电压PELV系】统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需要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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