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基本规定》
【
:。
3.1 —一般规定
—
3.1!.1: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力系】统调:试等人?员,应持证上岗;
】
】2, 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且使用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
3.1.【2 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的额定电压区段!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
,。
表3.《1.2 额—定电压区段划分【
】
?
3.1.3 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且当投入运行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
3.【1,.4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负荷:试运行前应根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和技术参数】等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核同意《、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
3.1.6 】 低压?和特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检测或交【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
:
3.1.7 】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
3.1—.8 除采取下列!任,。。一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外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
— 1? 采用《Ⅱ类设备;
—
!2 已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
:
3 !。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
—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
,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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