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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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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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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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力?系统调试等人员应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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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且使!用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3.1!.,2 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的—额定电压区段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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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2 ?额定:电压区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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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且当投入运行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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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负荷试运行前应】根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和技术参数等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核同—意、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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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6 《 低:压和特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检测:或交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
3.1.7 】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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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除采取下列—任一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外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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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采用Ⅱ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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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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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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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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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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