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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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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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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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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以下《统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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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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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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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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