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    《 ,。(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行业安?全生产设计规定,】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安全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安全:专篇; 【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安全验【收;  】   (四)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  :  (?五)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和关—口前移的原则,【按照许昌市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开展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