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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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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
?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 (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行业安全生产!设计规定,》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安全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安》全专:篇;
】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安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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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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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和关口前移的原则】,,按照:许昌市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开《展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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