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 :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 , (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行!业,安全生产设计规定,!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安《全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安全专篇;
】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安全验收;
】
(】四)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
《 (五)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和关口《前移的原则,按照许!昌市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开展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