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  ?  :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 :     (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行,。业安全生产设计【规,。定,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安全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安全专篇;— 《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安全验收》; 》     (四【)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    《(五)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和关口前—移的原则,》按照许昌市》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开展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