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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附则 》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许昌市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