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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许昌市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