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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筑!垃,圾管理 《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申报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数量签定卫!生责任书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持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七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许昌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提—出,。处置申请并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补办手续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应与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单位签订有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所有】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在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十!条  建筑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收集、运输—。收集、运输时—间夏季、秋季应在】21时至次日6时】之前春季、冬季应在!20时之后至—次日6时之前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段收:集、:运输建筑《垃圾必须经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车《容保持整《洁暂:不能封闭的》车辆应装载适量低于!车帮5公分防—止沿途抛《撒污染道路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个人家庭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不能自己清运【的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联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任何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置, ? 》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建设施】工的应?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占道施工—的应工?完场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