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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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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申报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数量签定卫生责!。任书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持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七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许昌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提出处置申【请并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补,办手续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应,。与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单位《签订有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所有《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在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十条】 , ,建筑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收集、》运输收集、运输【时间夏?。季、秋季应在21】时至次日6时之前春!季、冬季《。应在:20时之后至次日6!时之前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段收集、运输【建筑垃圾必须经【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车容保持整洁暂不!能封闭的车辆应装】载适量低于车帮5】公分防止沿途抛撒】污染道路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个人家庭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不:能自己清运的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联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 任何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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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建设施?工的应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占道施工的应工完!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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