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印发《遂宁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益广告按一路一规划的要求分配落实到县、区,由县、区统一管理,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六条 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依法履行确保广告牌安全、整洁、美观的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取得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并在户外广告牌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十八条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区的交通、规划、执法、工商、国土、公安、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管理。对未经规划批准擅自设置的广告牌,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