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给 水
11.2.1 固相缩聚工厂的生活用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经计算后确定。
11.2.2 全厂工业用水量应按生产用水量、循环冷却水和制冷水的补充水量、公用设施用水量经综合计算后确定。工业用水量小时变化系数可按1.5~2.5计算。
11.2.3 室内生产、消防和生活给水管道宜明敷。当给水管道与蒸汽管道、电缆桥架上下平行敷设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蒸汽管道和电缆桥架的下方。
11.2.4 给水管道不应穿过设备基础和柱基础。
11.2.5 给水管道不宜穿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和变形缝,如需穿过时,应采取控制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措施。
11.2.6 非金属给水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需穿过时,应采取防火隔断措施。
11.2.7 给水管道不应穿越配电室、控制室等房间,且不应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