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防 雷
8.4.1 固相缩聚工厂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相缩聚厂房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 制氮车间和使用联苯和联苯醚混合物作为热媒介质的热媒站,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公用工程厂房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8.4.2 固相缩聚工厂内变配电所或附设变压器高、低压侧母线上,避雷器或浪涌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顶层金属设备外壳和管道应有2处与接闪带可靠连接。
8.4.3 工厂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