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相缩聚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15-2015 建标库

8.4      

8.4.1  固相缩聚工厂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相缩聚厂房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  制氮车间和使用联苯和联苯醚混合物作为热媒介质的热媒站,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公用工程厂房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8.4.2  固相缩聚工厂内变配电所或附设变压器高、低压侧母线上,避雷器或浪涌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顶层金属设备外壳和管道应有2处与接闪带可靠连接。

8.4.3  工厂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