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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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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鹤,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增:。加相应标《准的10%》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表1《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具体研究确—。定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制订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项目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在不!超出:建筑:容量总体《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具体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1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3—公顷的?建设项目有》批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按表1执》行
第十一—条 表1规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以下简称科、】教、文、卫、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居住建筑的—相应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多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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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加层!
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4.》5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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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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