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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 《 第八条 【在鹤: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增【加相应标准的10】%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表1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具体研!。究确:定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制订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项—目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在不超出建】筑容量总体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具体—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1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3公《顷的建设《项目:有批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按表1?执行 第十一条】 表1?规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以【下简称科、教、文、!卫、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居住建》筑的相?应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多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    —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加层 《 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4》.5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  》   (二)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