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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 — 第八条 在—鹤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增加相应】标准的10%—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表》1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具体:研究确?定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制,订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项目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在不超出建筑!。容量总体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具体》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1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3公—顷的建设项目有【批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按,表1:执行: ,。 第十一条 表1】规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以下简【称,科、教、文、卫【、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居住建筑【的相应?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多,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 ?    《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加层? 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4.5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 —     (—二)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