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八条 !在鹤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增加》相应标准的1—0,%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表1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具体研!究,。。确定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制订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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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项目》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在】。不超出建筑容量总】。体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具体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1的规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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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3公顷的】建设项目有批—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按表1执行
第!十一:条 表1规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以:下简称科、教、文】、卫、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居:住建筑的相应—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多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
?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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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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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加层
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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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4.!5,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
—。 《(二:)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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