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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八—条 在鹤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增加相应标】准,的10%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表1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具体研究确【定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制订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项目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在不超出》建筑容量总》体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具—体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1的规!。定适当调《整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3】公顷的建设项目有】批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按表—1执:行 第十一条【 表1规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以】下简称科、教—、文:、卫、?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居住建【筑的相应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多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 》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加层 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 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4,.5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     】(二)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