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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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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鹤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增】加相:应标准的《10:%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表【1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具体—研究:确定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制订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项目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在不超出建筑!容,。量总体?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具体: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1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3公顷的建设项【目有批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按表1》执行
《第十一条 表1规】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以下简称】科、教、文、卫、】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居住》建,筑的相应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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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多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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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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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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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4【.5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
【 (二)》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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