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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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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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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批准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变:更手:续重要?调整须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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