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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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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批:准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变《更手续重要调—整须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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