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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批准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变更手续重要—调整须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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