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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批准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变更?手续:重,要调整须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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