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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批》准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变!更,手续重要调整须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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