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批准?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变,更手:续重要调整须报市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