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结 构
7.1 一般规定
7.1.1 印制电路板厂房的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类型及建筑结构破坏后对人身、设备、生产和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按照现行国家有关的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定为二级。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按有关规范的要求适当调整,但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低于三级。
印制线路板厂房宜根据工艺特点、材料供应、施工条件等,选用相应合理的结构形式。
7.1.2 为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多层与高层印制电路板厂房一般采用框架结构,当房屋较高时可采用框架-剪力墙或框架-支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