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通风与废气处理
9.2.1 印制电路板厂房通风系统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劳动卫生以及人员安全方面的要求。
9.2.2 化学品库、化学品站、化学品存储间(区)等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机械全室通风系统;
2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房间,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事故通风排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3 可能突然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房间设置的机械全室通风和事故通风系统的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并应与气体浓度检测装置联锁。
9.2.3 电镀、沉铜、棕化、表面处理、蚀刻、清洗等房间应设置全室通风系统;房间送风宜采用机械方式送风,各房间的送风量与岗位送风量之和应小于排风量,并应保证房间内为负压。
9.2.4 印制电路板工厂下列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过处理后方可排放:
1 电镀、棕化、表面处理、酸性蚀刻、酸性清洗等工序排出的酸性废气;
2 沉铜、碱性蚀刻、碱性清洗等工序排出的碱性废气;
3 印刷、烘干、涂膜等工序排出的有机废气;
4 钻孔、铣边等工序排出的含尘废气等。
9.2.5 钻孔、铣边等工序产生的有爆炸性危险含尘废气的排风,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风管内粉尘浓度均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粉尘排风系统应设置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9.2.6 排出酸性废气、碱性废气、有机废气、含尘废气的风机宜设置在处理装置的出风侧,风机宜设置变频装置;两台及两台以上废气处理设备并联运行时,宜在每台设备的入口设置电动或气动密闭风阀。
9.2.7 酸性废气、碱性废气、有机废气、含尘废气经处理后应经排气筒排入大气,排放浓度及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和环评及环评批复意见的相关规定。
9.2.8 厂房排风系统风管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出普通废气、有机废气、含尘废气的风管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2 排出酸性废气、碱性废气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