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参加工程监理投标报名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和有效资格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
(三)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册、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监理经历;
(四)企业简历:
(五)投标单位检测设备一览表:
(六)工程监理近二年来的业绩和获得的荣誉。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点。
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正式文件更正。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不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非原件;
(三)授权委托书无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非原件;
(四)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五)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六)投标书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如期参加开标会议;
(八)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期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九)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人投标时须按投标须知的要求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监理合同时,予以退还(无息)。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在确定中标结果后的两日内,予以全额退还(无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