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三)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四)成片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或单位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六)其他应当进行招标发包的监理业务。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严格控制直接发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方式按下列执行:
    (一)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方式应与施工招标方式一致:
    (二)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招标方式。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安排在不迟于施工招标结束前完成。凡应该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不得办理施工招标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该在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柳:构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