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外勘察设计单位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包括注册在境外的工程设计企业)。

第四条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在泸州的市场准入及监督管理。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泸州市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规建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须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方可进入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