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冶金炉烟气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冶金炉产出的含尘烟气应通过烟气处理设施捕集烟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尘应回收综合利用;
2 烟尘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别,判定为危险废物时,烟尘的贮存和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
6.1.2 烟气处理系统排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6.1.3 烟气处理系统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6.1.4 烟囱的高度应根据有害物质的绝对排放量及污染源所在地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要求确定,并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物3m以上。
6.1.5 烟气处理后经烟囱排放,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的要求。
6.1.6 在烟气排放总管或烟囱上宜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