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火法冶炼
5.1 高品位废杂铜火法精炼
5.1.1 高品位废杂铜处理的工艺流程应根据生产规模、原料、燃料等条件,经方案比较后确定。
5.1.2 高品位废杂铜应采用经包括“加料熔化、氧化造渣、还原、浇铸阳极板”过程的火法精炼工艺生产阳极铜。
5.1.3 高品位废杂铜火法精炼可选用倾动炉、精炼摇炉、NGL炉、回转式阳极炉、固定式阳极炉等。
5.1.4 倾动炉、精炼摇炉、NGL炉、回转式阳极炉的选型规格不宜小于200t,固定式阳极炉的选型规格不宜小于100t。
5.1.5 回转式精炼炉的驱动装置应具有快、慢两种转速,并应具有紧急停止时炉体能转动到安全位置的功能,同时应设置双电源或直流电源供电系统。
5.1.6 倾动式精炼炉的液压驱动装置,必须具有紧急停止时炉体能自动倾动到安全位置的功能。
5.1.7 精炼炉加料宜设置机械加料装置,松散物料宜打包。
5.1.8 精炼炉宜采用稀氧燃烧或富氧燃烧。
5.1.9 回转式精炼炉和倾动式精炼炉宜采用氮气搅拌技术。
5.1.10 精炼炉炉后宜设置烟气二次燃烧和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当回转式和倾动式精炼炉采用稀氧燃烧技术时,可不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5.1.11 精炼炉应设置烟气净化装置。
5.1.12 精炼炉的燃料宜采用天然气或低硫重油,火法精炼还原剂宜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煤基固体还原剂等,还原剂含硫宜低于0.5%。
5.1.13 高品位废杂铜火法精炼不得使用直接燃煤的固定式阳极炉。
5.1.14 固定式阳极炉等精炼炉采用气体还原剂进行还原作业时,必须设置还原剂管道及插管的固定装置,严禁人工持管进行还原操作。
5.1.15 精炼炉的加料口、放铜口、放渣口应设置集烟罩,捕集的烟气应经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5.1.16 精炼炉年作业时间应大于300d。
5.1.17 高品位废杂铜精炼产出的阳极铜含铜应高于99%。
5.1.18 高品位废杂铜火法精炼工序的铜回收率不宜小于99.8%。
5.1.19 阳极浇铸设备宜采用自动定量圆盘浇铸机。
5.1.20 阳极浇铸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阳极板重量允许偏差宜为±2%;
2 阳极板合格率不宜小于96%;
3 每炉阳极铜浇铸时间不宜超过6h。
5.1.21 精炼炉和浇铸机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5.1.22 精炼炉冶炼过程中,必须对炉体冷却元件连续供水,不得中断,水压应稳定。
5.1.23 精炼炉冷却水应使用低硬度的净化水,净化水悬浮物不宜大于20mg/L,硬度不宜大于1.4mmo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