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铜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0-2014 建标库

5  火法冶炼

5.1  高品位废杂铜火法精炼

5.1.1  高品位废杂铜处理的工艺流程应根据生产规模、原料、燃料等条件,经方案比较后确定。

5.1.2  高品位废杂铜应采用经包括“加料熔化、氧化造渣、还原、浇铸阳极板”过程的火法精炼工艺生产阳极铜。

5.1.3  高品位废杂铜火法精炼可选用倾动炉、精炼摇炉、NGL炉、回转式阳极炉、固定式阳极炉等。

5.1.4  倾动炉、精炼摇炉、NGL炉、回转式阳极炉的选型规格不宜小于200t,固定式阳极炉的选型规格不宜小于100t。

5.1.5  回转式精炼炉的驱动装置应具有快、慢两种转速,并应具有紧急停止时炉体能转动到安全位置的功能,同时应设置双电源或直流电源供电系统。

5.1.6  倾动式精炼炉的液压驱动装置,必须具有紧急停止时炉体能自动倾动到安全位置的功能。

5.1.7  精炼炉加料宜设置机械加料装置,松散物料宜打包。

5.1.8  精炼炉宜采用稀氧燃烧或富氧燃烧。

5.1.9  回转式精炼炉和倾动式精炼炉宜采用氮气搅拌技术。

5.1.10  精炼炉炉后宜设置烟气二次燃烧和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当回转式和倾动式精炼炉采用稀氧燃烧技术时,可不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5.1.11  精炼炉应设置烟气净化装置。

5.1.12  精炼炉的燃料宜采用天然气或低硫重油,火法精炼还原剂宜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煤基固体还原剂等,还原剂含硫宜低于0.5%。

5.1.13  高品位废杂铜火法精炼不得使用直接燃煤的固定式阳极炉。

5.1.14  固定式阳极炉等精炼炉采用气体还原剂进行还原作业时,必须设置还原剂管道及插管的固定装置,严禁人工持管进行还原操作。

5.1.15  精炼炉的加料口、放铜口、放渣口应设置集烟罩,捕集的烟气应经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5.1.16  精炼炉年作业时间应大于300d。

5.1.17  高品位废杂铜精炼产出的阳极铜含铜应高于99%。

5.1.18  高品位废杂铜火法精炼工序的铜回收率不宜小于99.8%。

5.1.19  阳极浇铸设备宜采用自动定量圆盘浇铸机。

5.1.20  阳极浇铸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阳极板重量允许偏差宜为±2%;

    2  阳极板合格率不宜小于96%;

    3  每炉阳极铜浇铸时间不宜超过6h。

5.1.21  精炼炉和浇铸机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5.1.22  精炼炉冶炼过程中,必须对炉体冷却元件连续供水,不得中断,水压应稳定。

5.1.23  精炼炉冷却水应使用低硬度的净化水,净化水悬浮物不宜大于20mg/L,硬度不宜大于1.4mmo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