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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特许?经营协?议擅:自经营集中供热的】经营企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三十七条 【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 : — 第三十八条 】供热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供!热经营?企业拒?不改的,可》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擅自将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 》   《  (三)达—。。不,到,供热产?品、服务《标准和要求的;【 —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  (五)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 —     (—六)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 》    【 (七)《擅自:。停止、歇业的;【 ,。 , :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 : 第三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