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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用地管理 ! 第十二条 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居住拥挤或【确,实需要?分居又无《宅,基地的农村社员;】无宅基地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均可向【生,产队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通过生产大队【根据规划和用地指】标审:校同:意后编入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年度建房用》地计划?占用:耕地的?由公:社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批准单位【发给宅基地使用证 !  : ,生产大队《编,制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 ! 第十三条 —对,社员的老《。。宅,基地要统一丈量【不能超?过,。每,户规划标《准的:40%?多余部?分不给发证由大队】统筹安排过去大【队给社员新》划的宅基地》按,标准有多《占部分要收》回多占部《分否则多占》部分可逐年罚耕地】年产值的三》至五倍直至收回新老!。宅基地都应》服从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 社员申请新划!宅基地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根据每】户,几代人?人口:多少:年龄大小等》实际情况原》。。宅基地确实》不够用的《户可以划给新宅基地!非本队社员不准私】。自向农?业生产队申请—用地农业生产队【也不准?擅自:划给宅基《地, 第十五条— 农村社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要尽量占用空闲【地、荒废地对占用】的土地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耕地不超过》二亩或非耕地—不,超过五亩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不超过?三亩或非耕》地不超过十亩的由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超过三亩或非!耕地:超过十亩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为本队—建,房或为平整土地需要!自,办临时?。砖瓦厂、灰窖取【。土用地时经公社审】查报区政府批准【今后:一律不准农》业生产队擅自—兴办从事商品生产的!砖瓦厂? 第十七条— 凡列为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的文》。物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因建房用—地而侵?占、拆除和损坏村】庄建设中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必须!。严加保护并及时【报区、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