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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用地!管理: , 第十二条【 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居【住拥:挤或确实需要分居又!无宅基地《的,农村社员;无宅基】地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均可《向生产队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通过生产!。大,。队根:。据规划和用地—指标审校同意—后编入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年度】建房用地计》划占用耕地的由公】社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批:准单位发给宅基【地使用证   】生,产大队编制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 第十三条 【。。对社员的老宅基地要!统一:丈量不能超过每户】规划标准的40%多!余部分不给发证由大!队统:。筹安排过去大—队给社员新划—的宅基地按标准【有多占部分》要收回?多占部分否则多占部!分可:逐年罚耕地》年产值的《三至五倍直至收回新!老宅基地都》应服从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 社员申请新划宅】基地: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根据每户《几代:人人口多少年龄大】小等实际情况原宅】基地确实不够—用的户可以划给新宅!基地非本队社—员不准私《自向农业生产队申请!。。用地农业生产—队也不准擅自划给】宅基地? 第十五条 【农村社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要?尽量:占用空闲地、荒【废地对?占用的土地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耕地不超过【二亩或非耕地不超】过五亩?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不:超过三亩或非耕地】不超过十亩的由【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超—过三亩或非耕地【超过十亩《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为本队建》房或为平整土地【需要自办临时砖瓦厂!、灰窖取土用地【时经公社审查报【区政府批准今后一律!不准农业《。。。生产队擅《自兴办从事商品【生产的砖瓦厂 】第十七条 凡列为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的文物—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因】建房用地而》侵占、拆除》。和损坏村庄建设【中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必】须严加保护》并及时报区、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