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居住拥挤或确】实需:要分居又无宅基地的!农村社?员;无宅《基地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均可—向生:产队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通】过生产大队》根据规划《。。和用地?指标审校《同意后编《。入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年度建】。房,用地计?。划占用?耕地的由公》。社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批准单【位发给宅基地使【用证 《
生产大队编【制,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
第十三条 】对,社员的老宅基—地要统一丈量不能超!。过每户?规划标准的》。40%多余》部,分不给?发证由大队统筹安排!。过去大队给》社员新划的》宅基地按标》准有多占部分要收回!多占部分否则多占】部分可逐年罚耕【地年产值的三至五】倍,直至:收回新?老宅基地都应服从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 社员申请新划【宅,基地: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根据每户几—代人人口多少年龄】大小:等实:际情:况原宅基《地确实不《够用的户可》以划给新宅基—地非:本队:社,员不准私自》向,农业生产队申请用】地,农业生产队也不【准擅自划给宅基地】
第十五》条 农村社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要尽量占》用空闲地、荒废【地对占用的土地【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耕地不—超过二?亩或非耕地不超【过五亩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不!超过三亩或非—耕,地不超过十亩的【由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超过三】亩,或非耕地超过十【亩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为本【队建房或为平整土地!。。需要自办临时—砖瓦厂、灰窖—取土用地时经—公社审查《报区政府批准今【后一:律不准农业生产【。队擅自兴办从事商品!生产的砖瓦》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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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凡列为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的《文物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因建?房用地而侵占、拆】除和损坏村》庄建设中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必须《严加保护并及时报区!、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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