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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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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社员建房每户(按平!均3-?5,口人计算)规划用地!限额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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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近—郊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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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郊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半 【
山区、丘陵地!区的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三分;人多地!少,。的村庄?须,占耕地时不得超过二!分半:
第十一条— 村庄内的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绿化等各项—用地面积《的比例暂定为宅【基地面积占村—庄规划?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道路、绿化!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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