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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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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社—员建房每户》(按平?均3-5口人—计算)规划用—地限:额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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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近》郊,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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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郊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半! :
山区、丘陵【地区的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三分《;人多地少的村【庄须占耕《地时不得超过—二,分半
?。
第十一条 —村庄内的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绿化等?各项用地面积的比例!暂定为宅基》地面积占村庄—规划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道路、绿化】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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