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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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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社员建房每户!。(按平均3-—5口人计算》)规划?用地限额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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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近郊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
!。
远郊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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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丘陵地区《的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三分《;人:多地少?的村庄须占耕地【时不得超过》二分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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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村?庄内的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绿化等各项用地面积!。的,比例暂定为宅基【地面积占村》庄规划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道路、绿化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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