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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用地标准!
《。第十条 《社员建房每户(【按平均3-5口人】计算)规《划用地限额》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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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近,郊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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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郊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半 《
山区、丘陵【地区:的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三分;人多!地少的村庄须—占耕地时不》。得,超过:。二分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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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村庄内!的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绿化等各项用地面积!的比:例暂:定为宅基地面积占】村庄规划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道】路、:绿化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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