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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用地标准!。 ? 第十条 社员建房!每户(按平均3-】5口人计算)规划用!。地限额规《。定如下 —。    城市近郊!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 :。   ?。 远郊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半—   ? 山区、丘》陵地区的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三分;人多地少的】村庄:须占:耕地时不得超过【二分半 第—十一条? 村庄内的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绿化《等各项用地面积【。的比例暂定》为,宅基地面积占村庄】规划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道路】。、绿:化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