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液化天然气站场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下列液化天然气站场的工程设计:
1 液化天然气供气站;
2 小型天然气液化站。
10.1.2 液化天然气站场内的液化天然气、制冷剂的火灾危险性应划为甲A类。
10.1.3 液化天然气站场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范围,应根据释放物质的相态、温度、密度变化、释放量和障碍等条件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10.1.4 所有组件应按现行相关标准设计和建造,物理、化学、热力学性能应满足在相应设计温度下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要求,其结构应在事故极端温度条件下保持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