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83-2004 建标库

9.3  防静电

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9.3.2  地上或管沟内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4  管道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

9.3.3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与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做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9.3.4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场所,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

9.3.5  油品装卸码头,应设置与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油品装卸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合用。

9.3.6  下列甲、乙、丙A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  泵房的门外。

    2  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9.3.7  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9.3.8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接地(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零)、信息系统接地等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可不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