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防静电
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9.3.2 地上或管沟内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4 管道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
9.3.3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与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做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9.3.4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场所,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
9.3.5 油品装卸码头,应设置与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油品装卸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合用。
9.3.6 下列甲、乙、丙A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 泵房的门外。
2 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9.3.7 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9.3.8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接地(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零)、信息系统接地等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可不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