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 泄压和放》空设施
】
6.8.1 ! 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安全阀【
— 1 —。 ,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 2? , 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直【接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
:
3 !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
, 4 —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时,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及《管道
》
:
,6.:8.2 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6.8?。.3 安全阀【、爆炸?片,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
:
6:.8.4 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m—3,的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每!个安全阀担负—经计算确定的全部放!空量
6!.8.5《 克?劳斯:硫回收装置反应炉、!再热炉等宜采用提高!。设备设计压力的方法!防止超压破坏
】
?。。。
6:.8.6 》 放空管《道,必须:保持: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高压】。。、,低压放空管宜分【。别设置并应直接与】火炬或放《空总管连接》;
—
,。
2 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放空管接人—。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压力的?放空点能同时安全排!放
—
6.8.7 火!炬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火炬的《高度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确保火炬《下部:及周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
:
2 】进入火炬的可燃气体!应经凝液分离罐分】离出气体《中直径大《300μm的液滴】;,分离出的凝液—应密闭回收或送【。。至焚烧坑焚烧—
:
:。
,
》。 3 ? 应:有防止回火的措施 !
】 4 火—。炬应有可靠的点火】设施 ?
【 5 》 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
6 】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和】惰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系统
》
6.8】.8 可燃气【体,放空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 可能存在点火源的!区,域内不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 2 》 ,有,害物质的浓度—及排放?量应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
3 】放空时形成》的噪:声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
》4 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对?位于20m 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
【5, , 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对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
】
—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者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
6《.8.9 甲、乙!类液体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排放:时可能释放出大量】气体或蒸汽》的液体不得直—接,排,入大气应《引入分离设备分出的!气体:引入可燃气体放空系!统液体?引,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
—2 设备》。或容器内《残,。存的甲、乙类液体】不得排入边沟或下水!道可集中排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6.8?。.,10 《。对存在硫《化铁的?设备、管道》排污口应设喷—水冷却?设,施,
《
6.《8.:。11 原油管道清!管器收发筒的污油】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清管器收发筒应【。设清扫系统和污油接!收,系统; 《
! 2 污油池【。中的污油《应引入污油系统【
?
6.8.1】2 天然气管道】清管作业排出的液态!污物若不含甲、乙】类可燃液体可排【入就近设置的排污池!;若含有甲》、乙类可燃》液体应密《团回收可《燃液体或在安—。全位置设置凝液焚烧!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