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83-2004 建标库

6.8  泄压和放空设施

6.8.1  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安全阀:

    1  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2  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直接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  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4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时,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及管道。

6.8.2  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6.8.3  安全阀、爆炸片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6.8.4  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m3的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每个安全阀担负经计算确定的全部放空量。

6.8.5  克劳斯硫回收装置反应炉、再热炉等,宜采用提高设备设计压力的方法防止超压破坏。

6.8.6  放空管道必须保持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低压放空管宜分别设置,并应直接与火炬或放空总管连接;

    2  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放空管接人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压力的放空点能同时安全排放。

6.8.7  火炬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炬的高度,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确保火炬下部及周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进入火炬的可燃气体应经凝液分离罐分离出气体中直径大300μm的液滴;分离出的凝液应密闭回收或送至焚烧坑焚烧。

    3  应有防止回火的措施。

    4  火炬应有可靠的点火设施。

    5  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6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和惰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系统。

6.8.8  可燃气体放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能存在点火源的区域内不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  有害物质的浓度及排放量应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  放空时形成的噪声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4  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对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5  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对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者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6.8.9  甲、乙类液体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放时可能释放出大量气体或蒸汽的液体,不得直接排入大气,应引入分离设备,分出的气体引入可燃气体放空系统,液体引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2  设备或容器内残存的甲、乙类液体,不得排入边沟或下水道,可集中排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6.8.10  对存在硫化铁的设备、管道,排污口应设喷水冷却设施。

6.8.11  原油管道清管器收发筒的污油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清管器收发筒应设清扫系统和污油接收系统;

    2  污油池中的污油应引入污油系统。

6.8.12  天然气管道清管作业排出的液态污物若不含甲、乙类可燃液体,可排入就近设置的排污池;若含有甲、乙类可燃液体,应密团回收可燃液体或在安全位置设置凝液焚烧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