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泄压和】放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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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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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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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直—接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
》3 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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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时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及】管道
》
,
,
6.8.2 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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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 安全阀、爆炸【片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6.8.4 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m【3的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每个安全阀担—负经:。计算确定的》全部放空量
】
,
6.《8.5 《 克劳斯硫》回收:装置反应炉》、再热炉《等宜采用《提高设备设计—。压力的方《法防止?超压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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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放空管道必须!保持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高压、低压!放空:管宜分别设》置并应直接与火【炬,或放空总管连接; !
》
2— 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放空!管接人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压力!的放空?点,能同时安全排放
!
6.8【.7 火炬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火炬的高度【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确保?火炬下部及》周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
》2 进入火炬的可!燃气体应经凝液分离!罐分:离出气体中直径大3!00μm的液滴;分!离出的凝液应密闭】回收或送至焚烧坑】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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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应有防止回】火的措施
】
— 4 火炬—。应有可靠《的点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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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
6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和惰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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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 可!燃气体?放空:。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 1 可能存在】点火源的区域内不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
!2 有害物质的】浓度及排放量应【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3 放空【时形成的噪声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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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对位于20!m, 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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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对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
》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者】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
6.8.9! 甲、乙类液【体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排放时可能释—放出大?量气体?或蒸汽?的液体不得直—接排:入大气应引》入分离设备分出【的,气体引入可燃气体】放空系统液体引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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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备或容—器内残存的甲、乙】类液体?不得排入边沟或下】水道可集中排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6.】。8.10 对【存在硫化铁的设备】、管道排《污口应设喷水—冷却设?施
?
6.—8.11 》 ,原油管道清管器【收发筒的污油—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清管—器,。收发筒应设清扫系】统和污油接》收系统;
】
【2 污油池中的】污,油应引入污油系统】
》
6.8.12【 天然气》管道清管《作业排出《的液态污物》若不含甲、》乙类可燃液体可【排入就?近设置的排》污池;若《含有甲、乙》类可燃液《体应密团回收—可燃液体或在安全】位置设置凝液焚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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