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83-2004 建标库

6.3  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3.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露天或棚式布置。

    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该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含甲、乙、丙类介质的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棚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4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

    5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内,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6.3.2  油气站场内,当使用内燃机驱动泵和天然气压缩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内燃机排气管应有隔热层,出口处应设防火罩。当排气管穿过屋顶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顶2m;当穿过侧墙时,排气方向应避开散发油气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2  内燃机的燃料油储罐宜露天设置。内燃机供油管道不应架空引至内燃机油箱。在靠近燃料油储罐出口和内燃机油箱进口处应分别设切断阀。

6.3.3  明火设备(不包括硫磺回收装置的主燃烧炉、再热炉等正压燃烧设备)应尽量靠近装置边缘集中布置,并应位于散发可燃气体的容器、机泵和其他设备的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3.4  石油天然气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6.3.5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

6.3.6  与反应炉等高温燃烧设备连接的非工艺用燃料气管道,应在进炉前设两个截断阀,两阀间应设检查阀。

6.3.7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边界处应设截断阀和8字盲板或其他截断设施,确保装置检修安全。

6.3.8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多级压缩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各段间,应设冷却和气液分离设备,防止气体带液进入气缸。

6.3.9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含甲、乙类介质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取风口应高出爆炸危险区1.5m以上,并应高出地面9m。

6.3.10  硫磺成型装置的除尘设施严禁使用电除尘器,宜采用袋滤器。

6.3.11  液体硫磺储罐四周应设闭合的不燃烧材料防护墙,墙高应为1m。墙内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液体硫磺储罐的容量;墙内侧至罐的净距不宜小于2m。

6.3.12  液体硫磺储罐与硫磺成型厂房之间应设有消防通道。

6.3.13  固体硫磺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为单层建筑。

    2  每座仓库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m2,且仓库内应设防火墙隔开,防火墙间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2

    3  仓库可与硫磺成型厂房毗邻布置,但必须设置防火隔墙。